普陀区法院判申某合同诈骗69万获刑五年 法官揭示租赁诈骗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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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裁判

普陀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人申某与他人合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订与履行环节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此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金额高达69万余元,属于数额巨大。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申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以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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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衡之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一级法官

二房东充当着房屋租赁市场的中介角色,根据法律规定,他们可以在合法的框架内进行转租。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钻了市场监管的空子,以二房东的身份为掩护,实际上却以合同为手段进行诈骗,扰乱了租赁市场的秩序,侵犯了众多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以“高价短租、长租短付”为手段的合同欺诈行为,常见于行为人先以高价短期租赁房屋,然后以远低于市场水平的租金发布房源广告,利用长租优惠的承诺来诱使租客签订合同并预付全年租金。在实际上并未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时,他们通过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骗取信任,最终携款潜逃,对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为了有效预防和应对这种租房诈骗的风险,法官提出了以下建议:

出租房屋时,房东需留意以下几点:首先,挑选信誉良好的中介机构,并对中介或租客的身份及经营许可进行严格审查;其次,在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禁止转租,并对违约责任等关键事项作出详尽规定;再者,要定期对房屋的使用状况进行审查,并通过银行转账等可追踪的支付方式收取租金;一旦发现租金价格异常或涉嫌违规转租,应立即采取法律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租房时租客需留意,首先应优先挑选合法的中介机构或平台,以规避与身份模糊的“二房东”或“黑中介”进行交易;其次,对那些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水平的房源信息要持谨慎态度,务必核实房东的真实身份以及房源的真实性;再者,在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最好选择按月或按季度支付租金的方式,这样可以降低一次性支付长期租金所带来的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订或履行阶段,通过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若金额较大,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可能被并处或单处罚金;若金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将受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需缴纳罚金;若金额特别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则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可能被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

缺乏实际执行能力,通过先行签订小额合同或仅部分履行合同的手段,诱导对方当事人持续签署并执行合同的行为。

……

供稿部门 | 刑事审判庭

文字 | 乔磊、钱民哲(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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