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警方开展安全隐患清查行动,强化出租住房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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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近日,北京警方为切实消除各类潜在风险隐患,全面营造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在全市范围开展了安全隐患集中清查统一行动。行动以主动积极解决问题、防范风险隐患为出发点,通过“日常式、滚动式”走访清查,加大对辖区发现的涉出租住房违法问题线索的查处力度,确保形成震慑,全面净化社区治安环境,为居民打造安心、舒心、放心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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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房山分局在辖区开展出租房屋检查工作。在此过程中发现,出租人沈某没有履行定期检查出租房屋使用情况等安全管理方面的责任。正因如此,出租房屋被用于开设违法犯罪场所,存在着治安隐患。随后,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给予了沈某罚款三千元人民币的处罚。

法律法规: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时需遵守相关规定,其中包括房屋要符合国家以及本市在建筑、治安、室内空气质量等方面的安全规定和标准。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若违反该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即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那么公安机关会责令限期改正,并且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二

大兴分局在辖区开展出租房屋检查工作。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杨某某把房屋以按日收费的方式进行违法经营。这种经营方式存在治安隐患。之后,公安机关责令杨某某停止出租房屋的行为,并依法对杨某某给予了行政罚款的处罚。

案例三

西城分局在辖区开展出租房屋检查工作。在此过程中发现,陈某某把小区的出租房屋进行了改造,将其变成了家庭旅馆并对外进行经营。随后,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陈某某作出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同时也取缔了他的经营场所。

法律法规:

其三,倘若情节较轻,就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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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昌平分局在其辖区开展出租房屋检查工作。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史某某没有按照规定去登记承租人的相关信息。这种情况存在着治安方面的隐患。随后,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史某某作出了行政罚款的处罚决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若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那么就要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如果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同样要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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