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警方为切实消除各类潜在风险隐患,全面营造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在全市范围开展了安全隐患集中清查统一行动。此次行动围绕社区安全整体防控,组织全局社区民警深入辖区,精准开展社区宣传防范工作,持续排查整治出租房屋的安全隐患,全力守护辖区的安全稳定以及群众的幸福安宁。
案例一
通州分局在辖区开展出租房屋检查工作。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出租人杨某没有履行定期检查出租房屋使用情况等安全管理方面的责任。因为这一情况,出租房屋被利用来从事违法活动,存在着治安隐患。随后,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给予杨某罚款三千元人民币的处罚。
法律法规: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时需遵守相关规定,其中包括房屋要符合国家以及本市在建筑、治安、室内空气质量等方面的安全规定和标准。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若违反该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即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那么公安机关会责令限期改正,并且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二
丰台分局在辖区开展出租房屋检查工作。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程某将房屋以按日收费的方式进行违法经营。这种违法经营行为存在治安隐患。随后,公安机关依法对程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并对其进行罚款。同时,公安机关还依法取缔了程某的违法经营场所。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若未经许可就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那么会被予以取缔,同时要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且还要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倘若情节较轻,就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案例三
并且对田某给予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本市对于按日或者按小时收费的短租住房实施区域差异化管理。在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短租住房是被禁止出租的。而在其他城镇地区,如果要出租短租住房,就应当符合本市的相关管理规范以及本小区的管理规约。倘若没有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中没有相关约定,那么就必须取得本栋楼内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内其他业主的一致同意。出租人需与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短租住房的出租人要在住宿人员入住之前,当面去核对住宿人员的身份信息,并且要立刻通过规定的信息系统来申报登记信息。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若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短租住房,那么公安机关会责令停止出租。对于个人,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单位,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逾期仍未改正,对个人则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则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四
顺义分局在其辖区开展出租房屋检查工作。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三名房屋出租人未按照规定去登记承租人的信息。这种情况存在着治安方面的隐患。随后,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这三名房屋出租人处以了行政罚款。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若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那么就要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倘若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同样要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醒,“租房必登记”能为房主和租客提供安全保障。广大房屋出租人应合法合规出租房屋,要自觉履行房屋管理责任,按照规定登记租住人员信息。并且,要定期检查房屋使用情况,及时把各类安全隐患消除掉。警民携手,全力营造“房安全、人安居”的平安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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