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也就是所谓的《办法》,该办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上述《办法》里面,从头到尾73处说到“租赁物”,这体现出租赁物对于金融租赁依照规定开展业务有着重要意义。
需要留意的是,虽然《办法》还没有正式开始施行,不过《中国经营报》的记者发现,在12月12日的时候,有一张由地方监管局开出的,针对“金租公司 + 业务人员”的“双罚”罚单显现出来,由于“租赁物不适格、租赁业务‘三查’不到位”这个原因,有一家金租公司被处以了60万元的罚款。与此同时,项目负责人因为租赁物不适格方面的部分问题,被给予了5万元的罚款。
“此次《办法》出台,会针对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予以监管,达成了从管公司到管业务的穿透式监管,会进一步引领金租达成高质量发展。”金融租赁资深法律专家马宏,在接受记者采访的时候说道 。
根源上“去类信贷化”
《办法》在公元2026年1月1日这个时间开始施行,总共设置了8章,有68条内容,其中涵盖了总则部分,还有尽职调查部分,以及风险评价与审批部分,也涉及合同的订立与执行部分了,另外包括租后管理部分,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部分,监督管理部分以及附则部分。
此处面,第二章名为“尽职调查”的第十条作出要求,其要求在于,尽职调查应当至少由双人共同去实施,要针对租赁物以及承租人展开现场调查后,形成书面报告哒。对于具备批量化或者标准化特征的业务而言,凭借非现场调查手段能够核实租赁物、承租人相关信息真实性且可据此作出有效风险评价的情况下,金融租赁公司能够简化或者不以现场方式去开展调查,并且应当依据区域、行业、租赁物类型等相关因素哒,审慎地确定可以简化或者不进行现场调查的业务金额上限哟。
对于这一点,马宏持有这样的看法,《办法》里针对尽职调查的监管变得更为规范,“实际上,不仅是金租受到处罚的情形,还是金租展业时出现的问题,多数业务都是缘于尽调不够规范才造成的。通常来讲,金租的风险控制存有五道防线,也就是业务、风控、内审、稽核以及科技。其中,业务属于第一道防线。《办法》防止了金租业务在最开始的阶段出现操作风险。”。
对马宏而言,第十条所提出的“尽职调查应当至少是由双人共同去实施”,这同样值得行业重点予以关注。“这展现出了防范金租前端道德风险,监管贯穿到最小颗粒度。以往,金租在开展业务之际,特别是类信贷业务,常常针对承租人展开实质尽调,然而对租赁物仅仅进行形式尽调。而《办法》却要求把对租赁物的尽调置于跟承租人同等重要的位置上。”。
马宏特别作出提及,金融租赁公司以及融资租赁公司实行在某种意义层面上的“双轨制”管理,不过《办法》针对融资租赁业务提出要求,就融资租赁公司而言,同样具备参考价值,融资租赁公司能够主动依照《办法》之标准实施对标,积极做到自律,从而规范自身发展。

马宏称,除了租赁物的管理之外,《办法》对于租赁款的管理,也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金融租赁公司在第四章“合同的订立与执行”第三十五条要求下,需加强对融资租赁资金的支付管理,对于直接租赁业务,原则上得把融资租赁资金直接支付至出卖人账户,对于售后回租业务,要做好资金用途监测,当承租人向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出 1000 万元人民币时,金融租赁公司要么委托承租人相关开户银行进行账户资金监管,要么在对承租人的提款申请材料审核之后,委托相关开户银行予以受托支付。
面对这种情况,马宏作出了表示,《办法》针对资金支付管理所提出的要求,体现出监管方面不但高度看重租赁物的合规状况,而且还高度看重租赁款的合规情形,提出要让金融租赁在根源处“去除类似信贷的性质”,极力防范严防金融风险的出现。
推动差异化监管
设,《办法》这一文件为行业设定了一个截至2025年年末的时间段作为过渡期,在这个时间段之内,金融租赁公司需要进行系统性的内部架构调整,以此来满足新规定的要求,这其中还涉及到审批流程的重新构建事项,把租赁物审查环节提到前面,风控体系也要进行升级,开发出租赁物价值波动预警模型,还有人员配置需要优化,引入资产评估、行业工程等具备多种能力的人才。
近几年,监管相关部门不断持续引导金融租赁公司提升提高直接租赁业务所占的比例。依据按照中国银行业协会于今年9月所发布刊出的《中国金融租赁行业发展报告(2025)》里显示,在2024年的时候,金融租赁公司对于直接租赁业务加快了推进布局的步伐。一直到截止2024年年末的时候,金融租赁公司直接租赁资产的余额达到了6405.38亿元,与上一年相比同比增长了52.73%;在当年当中直接租赁业务的投放金额为3522.98亿元,在投放总额里面所占的比例为19.56%。不过但从整体上来说,回租业务在整个行业当中所占的比例依旧还是比较大的。
针对这种情况,尽管在监管方面,一直以来都对金租公司提出了要降低售后回租比例的要求,然而,《办法》并未施行那种“一刀切”的举措,而是围绕着售后回租业务,制定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办法》发布之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当中有关司局的负责人,针对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出的疑问。就售后回租业务的管理要求,相关负责人称,为规范售后回租业务经营行为,防范租赁物权属瑕疵、估值虚高等问题及风险,《办法》规定,在尽职调查阶段,金融租赁公司要核实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做好租赁物价值评估管理,严禁低值高估;在审查审批阶段,售后回租业务金额不得高于租赁物价值,且要做好对租赁物适格性、所有权转移真实性、承租人融资和租赁物使用需求真实性、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审查;在合同执行阶段,金融租赁公司需重点做好资金用途监测和管理,防止资金挪用等问题。
据马宏的观点,要是去对照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监管制度来看,金租业务的监管新规仍旧显得“颗粒度”并非足够精细。“往后,还需要更为精细的制度进行配套。与此同时,融资租赁行业也在呼吁能够出台一部和《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信托法》处于同等层级的融资租赁法立法。”。
就未来怎样更优借助监管来扶持金租达成高质量发展,马宏给出建议:金租具备“融物 + 融资”的双重特性,提议依据不同行业的各异特征达成差异化管控,像进一步去制订船舶、飞机、车辆、工程机械,还有人工智能、新能源等行业类的监管细则,达成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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