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重庆市经济信息委员会发布了《重庆市标准厂房管理办法(试行)》,其中详细阐述了15项与标准厂房相关的管理措施。

什么是标准厂房?
依据《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规范,标准厂房指的是位于产业园区规划与建设区域内的通用型工业厂房,其容积面积不得少于1万平方米,楼层设置原则上应达到两层及以上;建筑风格需彰显工业特色,外观设计应追求简洁大方,避免过度装饰,与商业、商务、住宅等非工业建筑风格相区分;项目用地内不包含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以及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附属设施。
《管理办法》明确指出,应充分利用产业园区内那些既符合详细规划又尚未出让的工业用地,以及已出让的普通工业用地来建设标准厂房。产业园区管理机构需与标准厂房服务指导部门共同商议,提出建设标准厂房项目的初步建议。该建议在经过区县政府的审批后,将由相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依法依规推进包括土地出让、规划许可、开发建设以及产业引进等在内的各项工作。
经区县政府审批同意,已出让的普通工业用地将转变为标准厂房项目。土地使用权人需向项目所在地的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证,修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依照规定缴纳相应的土地价款。
依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参与标准厂房项目开发的主体,必须是拥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独立法人企业,亦或是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政府平台公司。
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那些符合既定资质条件的企业得以与其他企业携手,依照房地产项目的开发模式,共同推进标准厂房项目的联合开发工作。
此外,《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标准厂房租售条件。
经过审批验收、竣工验收以及产权登记手续完成后,该标准厂房项目可以整体对外出售,或者根据规划审批结果,以确定的基本单元为单位进行租赁或销售。办公、物业管理和生活等必要的配套设施以及地下车库,均不得单独分割出售。在租售过程中,标准厂房的租户不得更改其功能和使用土地的性质,也不得进行二次分割后再行转售。
标准厂房的租赁和销售目标群体主要包括工业企业,以及那些与工业紧密相连的研发创新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科技孵化器、工业设计公司、软件信息企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这些机构均与制造业紧密相关,属于生产性服务业的范畴。
标准厂房的租赁与销售双方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对租赁或销售对象的经营类型进行严格把控。同时,倡导标准厂房的运营机构为入驻企业全面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创新创业支持、技术咨询、市场拓展、政策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协助、法律权益维护、人才培训以及商务合作等多层次、全面的公共服务。
产业园区管理部门需强化对标准厂房租赁与销售对象的挑选、以及公共服务的供给等方面的指导工作。
若标准厂房运营管理机构出现变动,需立即通知其所在地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
此外,《管理办法》明确了市级相关部门在标准厂房服务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具体而言,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对全市标准厂房的综合服务进行统筹和指导,并指导各区县及产业园区在标准厂房的综合服务、企业招引和产业培育等方面的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则负责对区县进行指导,确保其依法依规执行标准厂房项目的土地出让、规划许可、竣工规划核实以及不动产登记等工作;其他市级相关部门则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负责对区县在标准厂房服务管理方面的工作进行指导。
自《管理办法》发布并生效后的第三十个工作日,该法规将正式开始实施,并持续有效期为两年。对于在《管理办法》实施前,依照法律程序已获得施工许可证的正在建设中的标准厂房项目,将依照原先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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