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片由AI生成)
近年来汽车租赁变得越来越火热,有越来越多的人在购买豪车后将其用于租赁。然而,在这看似光鲜的交易背后,却隐藏着不为人知的诈骗链条。3 月 11 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速裁庭对一起买卖合同案件进行了审理,从而揭开了豪车租赁的新套路。
案情简介
李女士做家居生意已有多年,积攒了不少钱财。2024 年,女儿丽丽把新结识的男朋友张某带回了家。在“准女婿”的介绍下,李女士把目光投向了豪车租赁交易领域,想要挣“快钱”。同年 4 月,李女士从某汽车公司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一辆保时捷车辆。张某通过其在业内熟悉的中介朋友,与某汽车公司取得了联系。之后,张某将这辆保时捷车辆用于出租,其租金直接用来偿还贷款。
2024 年 5 月,张某又找到了某汽车公司的总经理王某。张某以做生意为借口向王某借款 15 万元。接着,张某把保时捷车辆作价 15 万元出售给了王某。之后的几个月,张某如同消失了一般,人间蒸发。王某担心车款和借款无法收回,非常气愤,于是报了警。与此同时,一直联系不上张某的王某找到了张某的“丈母娘”李女士。
不管怎么说,张某是你未来的女婿。他现在找不到人,借款和贷款的事情就得由你来承担。不然的话,我就会把车卖给其他人。
“别别别,有事好商量,现在行情不好,卖车我赔得更多了。”
2024 年 11 月,李女士在情急之中。她自愿给某汽车公司的总经理王某出具了一张借条。这表明她愿意承担所有的支出。
然而,在法庭这个场合中,李女士表明自己虽然写下了欠条,但是内心并没有真正想要偿还的意愿。
李女士把该车卖出后获得 32 万元,其中之前已经偿还了 12 万元,目前还欠王某 3 万元。王某因此非常生气,进而提起了诉讼。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知识,其一为无权处分他人财产所产生的后果;其二为第三人自愿加入债务所起到的效果。
承办法官薛茸茸称,在本案里,被告李女士把自己购买的车辆交给案外人张某去出租,并且收取租金。张某未获被告许可,就擅自把车辆出售给了原告王某。张某对涉案车辆没有所有权和处分权,他擅自与原告王某签订《车辆买卖协议》,以明显低价将车辆出售并交付给王某,实际上这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并且也不构成善意取得,被告有权利要求原告返还涉案车辆。
民法典第 552 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且通知了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那么债权人就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与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李女士称自己没有车辆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也没有借款的意思表示,更不是借款的实际使用者。然而,从欠条内容来看,被告李女士清楚地表明自己愿意加入债务,这属于“第三人加入债务”的行为,应当在她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与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李女士自愿向原告偿还涉案款项。案外人张某的无权处分行为给被告带来了损失,被告能够向案外人另外去主张这部分损失。
在生活当中,存在着自有车辆被他人私自进行处分的案件,并且这类案件时常可见。那么,怎样才能最大程度地救济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要树立物权意识,在日常生活里要保持谨慎且注意义务,在与他人交往时要注意对个人权益进行保护,就像俗话说的防人之心不可无。
应当妥善保管车辆的权属证明,像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行驶证等。同时,要及时固定无权处分的相关证据,例如报警记录和交易沟通记录等。
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的把握,受让人不知道处分人无处分权,且没有重大过失。交易要支付合理对价,动产需完成交付。只有同时满足这些要求,才可以构成善意取得。否则,所有权人有权要求物权返还。如果构成善意取得,物权所有人可以就损失选择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向无权处分人提出主张。
待无权处分行为出现之后,就能够立刻采取报警、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千万不要擅自给他人出具债权凭证,要努力让自身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要是受到他人的胁迫而出具了债权凭证,就应当及时把相关证据保存好,这样在后续的维权过程中,法院便于认定债权凭证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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