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
《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
二手自住住房购房首付款的通知》
进一步支持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切实减轻缴存职工家庭
购买自住住房支付首付款的资金压力
根据该通知
符合特定条件的购房人及其配偶
(以下简称“申请人”)
可申请提取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
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一、适用范围:
1.在舟山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二手房;
2.申请人家庭名下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目前不存在偿还贷款间隔期情形提取、按月冲还贷等提取的。
二、提取额度:
申请人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且不超过提取行为发生之日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提取金额之和。提取总额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合计不得超过房屋总价。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线上或线下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首付款参考;
2.申请人和卖房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二手房买卖合同原件、拟购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卖房人收款账户信息,到公积金中心申请预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填写《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
3.公积金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将申请人相关资料录入公积金业务系统,并出具《舟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单》(以下简称《受理回执单》),作为职工支付凭证并锁定该笔资金;
4.申请人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后,公积金中心通过数据共享核查无误将预申请资金直接划转至出卖方收款账户,同时解除对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的锁定。
四、提取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婚姻状况证明(中心通过共享数据获取);
2.《二手房买卖合同》、拟购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五、相关要求:
1.申请办理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只能由申请人本人办理,他人不得代办。
2.申请并成功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的,如发生首付款金额变动不可补提,不可再次办理同一套房屋的购房提取业务。
3.账户锁定期间不再受理申请人其他提取业务。
4.自筹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按原购买二手房提取流程办理。
5.二手房买卖合同关系被撤销、被解除或者无效后,申请人已被获准提取的公积金将退回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6.对利用虚假业务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一经查实,将依据相关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7.本操作细则由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文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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