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警方破获44亿地下钱庄非法经营案,8名嫌疑人被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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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北京市公安局侦破了一起案件。这是一起利用地下钱庄买卖外汇的非法经营案。犯罪团伙成员与境外人员相互勾结。他们操纵着境内外两个资金池。利用团伙成员境内关联的账户,收取有购汇需求客户的人民币资金。然后将境外资金池中的外币转账至客户指定账户。通过“对敲”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法换汇业务。此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该案抓获了 8 名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额达到 44 亿元,目前案件正在依法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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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地下钱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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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钱庄并非一个法律概念,民间将从事地下非法金融业务的一类组织称为地下钱庄。这类组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展跨境汇兑、外汇买卖、资金支付结算等金融活动,属于非法组织。

企业、个人在境内进行购汇、结汇,通常需在有结售汇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小额兑换则可在批准的货币兑换特许机构进行。而在有结售汇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和批准的货币兑换特许机构之外的场所办理结汇、购汇,属于非法交易,这种行为涉嫌参与地下钱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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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钱庄的经营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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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汇兑型地下钱庄

不法分子勾结境外人员,帮助他人开展跨境汇款和转移资金活动。这类地下钱庄交易量很大,运作专业且行为隐蔽。若按照不同资金跨境渠道来分类,有虚假贸易型、对敲型、蚂蚁搬家型以及换汇黄牛型等类型。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进步,近些年还出现了以虚拟货币、虚假跨境电商等为渠道的地下钱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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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型地下钱庄

不法分子设立空壳公司,他们通过网银转账等方式,协助他人把对公账户非法转到对私账户,还套取现金等,以此进行非法支付结算。这类犯罪手法具有隐蔽性、快速性,且交易量大,能够迎合多数人非法转移资金以及套取现金等方面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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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钱庄的特点

资金体量规模化

地下钱庄是一种非法的资金通道,它为众多客户以及违法犯罪分子提供资金出境的服务,同时也为他们提供支付结算业务,涉及的金额规模大得惊人。

组织运行网络化

社会在发展,地下钱庄更多地借助电子银行等电子支付方式。这种方式使得全国的地下钱庄能够相互联系、互相拆借,从而形成了彼此关联的庞大网络。在资金交易、人员分布以及转账窝点这三个方面,都呈现出全国网络化甚至全球网络化的态势。

交易手法多样化

传统的银行账户交易是一种方式。当前,第三方支付、数字货币等新的支付结算形式得到了推广应用。同时,虚拟币交易、直播打赏渠道也兴起扩散了。这些变化已经引发了地下钱庄犯罪手法和工具的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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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钱庄的危害

地下钱庄的违法犯罪活动,在历年中一直是对我国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毒瘤,对我国的金融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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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钱庄若卷款潜逃,“客户”会蒙受巨大的财产损失。同时,通过地下钱庄来流转资金的话,会面临较大的资金被冻结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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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非法渠道进行资金汇兑,这属于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会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如果情节严重,那么将会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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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资金脱离了监管,开始无序流动。这种情况容易使金融风险得以积聚,也容易诱发金融风险。同时,它会危害国家的经济安全,还会危害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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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贪腐等上游犯罪提供便利,大量黑灰资金被隐匿;为走私等上游犯罪提供便利,大量黑灰资金被隐匿;为贩毒等上游犯罪提供便利,大量黑灰资金被隐匿;为骗税等上游犯罪提供便利,大量黑灰资金被隐匿;为电信诈骗等上游犯罪提供便利,大量黑灰资金被隐匿;为恐怖活动等上游犯罪提供便利,大量黑灰资金被隐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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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1、《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若违反国家规定,存在以下这些非法经营行为中的某一种,从而扰乱了市场秩序,且情节较为严重的,那么就会被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要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倘若情节特别严重,就会被判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且要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规定的专营物品;未经许可经营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卖物品;未经许可经营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买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进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进行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进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以及非法买卖外汇的刑事案件所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惩治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及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活动,以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的刑事案件在适用法律方面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违反国家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就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所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途径,通过虚构交易、虚开价格、进行交易退款等非法手段,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

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的服务。

(三)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

(四)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

违法国家规定,存在倒买倒卖外汇或者以变相方式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这种行为会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当情节严重时,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来定罪处罚。

公众应当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或者货币兑换特许机构来办理外汇业务。不要轻易相信“方便”“快捷”这类不实的宣传。也不要轻易把资金转入陌生的账户。

不出借个人的外汇便利化额度来帮助他人进行结购汇。不借用他人的外汇便利化额度去实施分拆结购汇的行为。

保护好与自身账户、财产安全相关的物品,比如银行卡、U 盾、手机卡、身份证等。同时也要保护好与自身账户、财产安全相关的信息。不要出租、出借或出售上述物品或信息。

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后,应当及时把线索向当地的公安机关进行举报,同时也应当及时向外汇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转发自:公安部经侦局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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