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产权房继承问题如何规定 (共有产权房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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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房继承问题如何规定?

共有产权房继承问题的规定是:共有产权房是可以继承的。

需要注意的是,房屋出售时与此类似,出售所得按购房家庭与政府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当购买者经济情况发生变化,家庭收入高于政府规定标准,进入中高收入群体时,政府也无需强制其搬出,而是对政府产权部分收取市场租金。

共有产权房是可以继承的,但是会受到一些政策的限制。

据了解,共有产权住房的个人份额是可以继承的。

如果子女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的资格,那么继承的便是共有产权房的使用权和部分产权。

如果子女不符合的,那么就需要在继承之后,退出共有产权住房,具体方法是将房屋售出,获取属于个人部分的产权份额,剩余部分由政府所得。

共有产权房属于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一类,根据对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理解,共有产权住房的个人份额是可以继承的。

售出方法和后果会使共有产权房屋的性质面临着变和不变两种后果:房屋的交易必须满足五年的时间才能上市交易,如果该次交易的购买者是普通购房者的话,那么房屋的属性便会由共有产权房变为商品房,交易之初,还要缴纳土地出让金。

如果该次交易的购买者是政府的话,那么政府可以将收回的房屋继续按照共有产权房的性质进行出售。

房屋产权可以按照两种比例实现共有:当个人与政府的产权比例为时,个人承担的价格相当于同期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对仍无力购买的特殊困难家庭,可按产权比例进行购买,个人承担的价格则相当于同期经济适用住房的,即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

共有产权房的购买人随着收入的增加,可以申请购买政府部分的产权。

按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购买政府产权部分的,按原供应价格结算;购买政府产权部分的,按届时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共有产权房”作为经济适用房的变异形式,其显著特点在于价格形成机制。

“共有产权房”用地性质由划拨改为出让,并完全按照商品房进行开发,且销售价格计算也等同于商品房。

可见,比起传统的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增加了土地成本,且房价实际上是“随行就市”。

客观上,“共有产权房”的这种价格形成机制,不啻于维护了商品房市场价格,丧失了经济适用房平抑市场房价的政策效应。

另一个显著特点在于“共有产权房”的出资方式,它是由政府按照“三七开”或“五五开”垫资,并不影响购房者向银行申请商业贷款等。

就其出资方式的本质来说,与开发商推出的所谓“零首付”优惠政策比较,前者的垫资人是政府,后者的垫资人是房产商,从融资模式上看,并无本质差别。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者在无力购买一套商品住房的情况下,仅购买部分产权(如50%或70%的产权部分),与政府共同拥有住房产权的住房供应形式。

若日后购房者的支付能力提高了,可按照市场或评估价格购买政府产权部分而获得全部产权,购房者也可以将自己拥有的产权部分出售给政府或其他购房者。

共有产权房继承问题如何规定 (共有产权房继承)

共有产权房可以继承给子女吗

共有产权房可以继承给子女。

共有产权房的个人份额是可以继承的。

如果子女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的条件,他们可以继承共有产权房的使用权和部分产权;但如果子女不符合条件,他们需要在继承后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要求退回共有产权住房。

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子女继承的父母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需要协商分割;若是遗嘱继承且遗嘱中明确指定只归一方所有,则该房产属于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需分割。

共有产权房的继承权利:1、根据中国法律,共有产权房属于房地产财产,可以依法进行继承;2、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父母的共有产权房;3、继承共有产权房需要办理相应的继承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死亡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等;4、如果共有产权房有多个继承人,需要协商一致或通过法院判决确定各自的继承份额;5、继承共有产权房后,继承人需按照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综上所述,共有产权房可以继承给子女,但需符合条件。

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父母的共有产权房,但需办理相应手续。

若有多个继承人,需协商一致或通过法院判决确定继承份额。

继承人需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共有产权房能继承给子女吗?

1. 共有产权住房的个人份额是可以继承的。

如果继承人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的资格,那么继承的便是共有产权住房的使用权和部分产权。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3.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4. 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5. 第三百零六条规定,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

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继承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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