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成功审理了一起由养宠物引发的租赁房屋合同争议案件。
新京报记者经过调查发现,2023年4月,一名大学生名叫小林与一家房屋租赁企业签署了《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的月租金为5400元。协议中明确规定,除得到甲方同意外,禁止饲养宠物。若违反此规定,需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两倍的违约金。
一年过后,小林选择搬离,房屋租赁公司在接收房屋时,却发现了猫毛残留、家具上明显的抓痕以及电视的损坏等情况。因此,该公司对小林提起了诉讼,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维修费用以及租赁税费等,总计3.4万元。面对指控,小林辩解称,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前,房屋租赁公司的工作人员曾口头答应他可以养猫,并且他认为部分损坏是正常的磨损。此外,他还指出房屋租赁公司在“提灯验房”时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认为这是对方恶意敲诈。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指出,涉案的“禁止饲养宠物”条款表述清晰,旨在维护租赁物的安全,并未对承租人的义务造成过度负担;此外,该条款内容详尽且具体,是房屋租赁领域中普遍存在的条款,故而应被视为有效。小林未能拿出证据证明房屋租赁公司允许其养猫,因此应承担无法提供证据的责任。由于他擅自养宠物,已违反了租赁合同,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小林觉得有些损坏是自然磨损的结果,然而法院在审理后指出,对于损失赔偿应当依照“必要性加合理性”的原则进行,真皮沙发、餐椅、床具等家具因宠物抓挠而造成的结构性损伤,比如广泛的抓痕和皮质的撕裂,并不属于正常使用范畴;而窗帘、床垫等物品因宠物毛发和污渍导致的清洗费用,也应当被视为实际损失,并应得到相应的赔偿。对于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壁纸翘起、纱窗开关磨损老化等自然损耗问题,责任应由房东自行负责处理。
最终,法院依据购置物品的相关凭证、计算折旧的比例以及维修和清洗的收据,赞同了房屋租赁公司提出的维修费用和清洗费用总计13000元的诉求。
法院判定小林私自饲养宠物违反了合同约定,需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然而,这笔违约金应以补偿损失为主要目的,同时遵循“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若违约金数额明显超过实际损失,法院可以应当事人要求进行适当减少。经过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损失情况,法院决定将违约金数额调整为1000元。
关于租赁公司提出的税费问题,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房屋租赁税费应由出租人依法缴纳。租赁合同中关于“税费由承租人承担”的条款,是双方对费用承担责任的约定。经审查,小林所缴纳的租金中已包含税费部分。因此,房屋租赁公司再次主张税费,法院认为这构成了重复收费,依照法律规定予以了驳回。
法院最终裁决小林需向房屋租赁企业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所有相关损失,总计14000元。小林对此结果表示不满,遂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法院经过详细审查,最终确认并保留了原判。至此,该判决已正式生效。
编辑 彭冲
校对 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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