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广东省预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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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预售人不得用该商品房项目...

1、第八条 主管部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要求预售人提交施工进度方案、投资计划和资金来源等材料,通过实地考察和分析,核准项目竣工交付使用时间的合理性。主管部门能证明其不合理的,应当责令预售人进行修改。 第九条 已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预售人不得用该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设定他项权。

2、第九条 已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预售人不得用该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设定他项权。

3、在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预售款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的款项,不得挪作他用。

4、除了商品房预售资金(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及其他形式的全部房款)应全部直接存入专用监管账户进行监管,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取或另设账户收存购房人的购房款之外。《通知》规定要严格拨付标准。

东莞:银行擅自拨付或转移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的,应负责追回

1、商业银行擅自拨付或转移资金的,负责追回资金 意见稿强化了各方监管职责。

2、商业银行违反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未经辖区住建部门核实同意,擅自拨付监管资金的,应当负责追回资金;无法追回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月11日,看到住建部已出台预售资金新规的消息时,纪磊反复查了相关报道,希望验证其中一句话的真实性: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将根据项目工程造价等进行核定,超出监管额度的资金可以由开发商提取自由使用。 这句话直接关系到纪磊的工作。

4、要求各辖区住建部门每月要与监管银行对账不少于一次,发现开发企业违规挪用重点监管资金的,应当立即停止拨付并依法查处。对于商业银行违反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未经辖区住建部门核实同意,擅自拨付监管资金的,应当负责追回资金;无法追回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此外还提到,银行若擅自拨付预售监管资金,将负责追回;不能按期交房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企业将被列为信用差企业公示。

6、银行不得擅自扣划;集团公司不得抽调子公司监管资金。监管部门需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首次拨付节点不得早于地下结构完成,最后拨付节点为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具体拨付节点由市、县住建部门确定。银行擅自拨付监管额度内资金,需负责追回资金,无法追回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决定(2000...

1、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在不低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条件下,对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进行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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